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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杭州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商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4-11-04 15:18:00 点击:8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市杭州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转,规范本会的会费收支和财务管理,使本会的经费充分发挥效益和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杭州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任务,会费用于开展商会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以及本会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等。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1、会长每年度会费人民币50000.00元;
2、副会长年度会费人民币30000.00元;
3、理事年度会费人民币5000.00元;
4、会员年度会费人民币1500.00元。

第五条 新入会的会员,须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参照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会费按年度计,每年的10-12月份为缴纳会费的时间。

第七条会员超过缴纳会费时间半年不缴纳会费,经书面通知催交仍不缴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向会员收取会费应出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会费必须专款专用,建立独立核算的专门帐户,会费年度节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商会的经费使用坚持公开、合理、透明的原则。财务收支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费管理领导小组,其小组成员由商会理事、监事和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本会会长担任,负责对会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本会的章程规定,会费收支管理情况每年应分别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商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负责商会的财务管理,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十四条 商会的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年度预算,预算须经会费管理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属于年度预算内的开支由经办人签字、报秘书长审核、会长签 批后使用;预算外的费用,5000元以上(含本数)的由秘书处提出使用方案,会长签批后开支使用;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后,报经秘书 长审核会长签批后报销。
第十五条 商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杭州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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