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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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杭州商会章程
(经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市杭州商会,英文译名Ha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缩写为HCC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宁波投资创业的杭州籍人士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商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杭州籍企业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甬杭两地经贸往 来、技术交流,为甬杭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员会福明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升商会和在甬杭州籍经营单位的形象;
(二)开展政策理论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三)举办论坛、联谊等活动,商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发展商会的方法和途径;
(四)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培训等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搭建活动平台,引导会员参与宁波与杭州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
(六)编印会刊、建立和维护商会官网、微信公众平台;
(七)兴办经济实体,发挥群体优势,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
(八)承办宁波与杭州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在宁波成立的以杭州县市区为名的商会也可以区域商会名义加入本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宁波的杭州籍人士所办企业、个人会员及相关社会组织;
(四)热心商会工作,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及收回相关证件。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审查,报请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商会文件中和会员大会上通报。凡退会者或被除名者已交纳的会费均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责;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届中调整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专家委员会等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有奉献精神,能自觉维护商会声誉;   
(二)在宁波经商办企业的杭州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望;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对商会作贡献。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首任会长离任后可聘为名誉会长。  
本商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宁波市工商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由 3-5 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六)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理事会决定的,本会会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声誉造成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后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人员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不准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五十二条 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宁波市杭州商会党支部,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长或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2月1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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