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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杭州商会民主决策制度

作者:商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3-11-21 15:17:00 点击:853

 

为使商会遵照宗旨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推动商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办会,把商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单位和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是商会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凡涉及商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半数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二、本商会按照集团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商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策制度,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

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四、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凡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在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发展地开展工作,将商会的民主决策落实实处。

五、本商会认真听取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议,事前都要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倾听会员心声,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是商会各项决策更科学。

六、每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有理事会审议通过。

七、本制度经商会首届六次理事会通过。

 

 

 

                                    宁波市杭州商会

                                    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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